关键词
案例回放
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样品,不按要求提供样品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S供应商在投标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询问:“600多斤的东西,带过来投标很不方便。投标时能不能不带样品,中标了再拿给你们看?”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回答说:“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要求提供样品,请贵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问题引出
1.什么样的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2.采购项目需要提供样品的,编制采购文件时应规定哪些事项?
专家点评
问题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采购品类通常有家具项目、抗旱设备、建筑模型、服装、医疗器材、印刷品、乐器、警用装备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无非是想通过实实在在的东西,看供应商的响应与采购需求的契合度。但客观来说,要求提供样品不仅会加重供应商的负担,而且还会增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专家评审的工作量。因此,体积较大的货物不应该让供应商提供样品,很多产品的指标完全可以通过图像文字来展示,如家具采购,产品设计可以通过图像来展示,材质则可以通过标准或文字来介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87号令,一般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一是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二是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案例中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如果属于标准化的成品采购,要求提供样品不合规。问题2,只有在样品为了验证某项功能或参数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时,不提供样品投标、响应无效,才是合理的。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样品,不按要求提供样品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于残疾人辅助器具这样的通用产品而言,该要求不合规。在采购实践中,类似情况还有: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不提供样品视为放弃投标、响应”“不提供样品按无效处理”等规定。在采购对象为标准化产品时,这些规定都应当被禁止。样品是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好地判定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一般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供应商未提供的,其相应评分项不计分即可,不能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在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采购中,不仅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事宜,而且还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提醒,便于供应商做足准备,按要求提交。采购文件需要明确的事宜包括:递交的样品数量、规格等;制作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包括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样品提交截止时间;样品的包装要求(属于暗标评审的项目,须提醒供应商去除所有标记);样品评审流程(是否为凭外观评审、是否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是否需要现场演示等);样品评价中各项指标的细化量化(样品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一般不超过10分;不能规定对供应商的样品进行横向比较);如何签收样品;如何保管样品;如何退还样品;等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万玉涛)